【摘要】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灾难,甚至成为一种异己的、敌对的力量,人反而成为被迫适应技术要求的工具,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滥用也会造成上述问题进而损害正义。针对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三方面应用,文章认为只有审判信息数据化具有价值,文书制作智能化则用处不大,而辅助裁判功能则毫无用处。在看到问题的同时,文章认为人工智能对法院工作的正面意义仍然是难以估量的,文章最后给出了人工智能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法官对其应用所应持有的正确态度,提出要以制度创新为切入点,结合技术设计、加强监管和价值引导等措施进行综合施策,让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规律和伦理限度的范围内使用。
【关键词】
《建筑知识》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5-05-12
《中外医疗》 2015-07-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30
《重庆高教研究》 2015-06-30
《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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